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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发表时间:2019-12-24 来源:城乡居保处 

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 2019-10-15  信息来源: 城乡居保处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明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倾斜。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实施意见》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个人账户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作了规定。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