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省建设厅2月12日印发的浙建办〔2020〕10号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企业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月11日印发的衢住金管委〔2020〕1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内容调整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可降至3%)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