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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16 来源:

沪人社规〔2019〕29号

发布时间: 2019-07-16 15:53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转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企业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其中:

        (一)2014年9月底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1确定。

        (二)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8%×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职务职级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本人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月数

二、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其中:

        (一)2014年9月底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认定,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相应的缴费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倒推2014年9月底相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并以此为基数按规定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水平。

三、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整建制转为企业后到龄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部队转业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现役干部按规定转改文职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