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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2-29 来源: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现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阶段性下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203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下调至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8%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4%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20211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